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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巡视检查工作手册
日期:2014年09月29日     

    科技部履行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监管职责的主要工作包括科研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巡视检查、专项审计、结题财务验收、受理举报等。其中,巡视检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选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任务较多、专项经费资金量较大、经费管理较薄弱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为巡视对象,组成包括财务、技术专家在内的巡视组,委托其到巡视对象了解情况,讲解政策,排查风险点,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指导帮助巡视对象管好用好中央财政科研专项经费。
    一、政策依据
    巡视检查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包括:
    1.《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对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做出了总体部署,明确了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明令禁止的行为,并对违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文件对加强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健全单位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追究违法违纪行为等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
    3.《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文件明确了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规范了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提出了强化课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法人责任以及加强监督检查的要求。
    4.《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59号)、《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对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预算执行、财务审计和验收以及监督检查等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5.《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文件对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的监督内容和方法、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主要任务
    巡视组按照“主动服务、服务前移”理念,对巡视对象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情况等事项进行指导督促。宣讲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为巡视对象和科研人员提供政策咨询,答疑解惑,促进巡视对象和科研人员正确理解和运用政策规定。围绕当年巡视检查工作关注重点,深入了解情况,排查风险点,指导巡视对象堵塞漏洞、健全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健康到位。调研一线科研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需求,为改进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向科技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规程
    (一)下达巡查通知书
    科技部根据年度科研经费巡视检查工作方案,确定当年巡视检查的单位和重点内容,报部领导批准后,启动巡视检查工作。以厅发文形式向巡视对象下达《科研经费巡视检查通知书》,明确巡视检查的时间、目的、范围、程序及注意事项,并函告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巡视组成员名单和需要协助的具体事项等。
    (二)巡视对象自查。
    巡视对象应对本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和被抽查的科研项目课题的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汇总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作为开展现场检查时的依据之一,提交巡视组。
    (三)现场检查流程与主要内容。
    ——召开启动见面会。巡视组向巡视对象通报巡视检查的内容、要求和工作纪律等,宣讲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听取巡视对象对于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巡视对象汇报自查情况和被抽查的科研项目课题实施和预算执行情况,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含电子版)、单位内部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文件以及被抽查的科研项目课题的财务账务资料等,并签订承诺书,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巡视对象分管科研、财务的负责人以及科研、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科研人员应当参会。
    ——开展现场检查。巡视组现场工作期间应详细填写《巡视检查工作记录表》,作为出具《科研经费巡视检查监督意见书》时的重要依据。
    现场巡视检查形成的《巡视检查工作记录表》和《科研经费巡视检查监督意见书》,应一式三份,由巡视组及巡视对象和所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了解巡视对象法人责任落实情况,重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衔接情况,内部审核监督、信息公开等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了解巡视对象贯彻落实有关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的政策,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方面的情况;
    3.了解巡视对象科研经费单独核算以及有关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情况,重点关注预算调整及外拨经费、现金发放和大额采购、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使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发放、个人消费性支出及虚假票据等情况;
    4.了解巡视对象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开放共享情况;
    5.核实巡视对象和被抽查项目课题的基本信息,查阅被抽查项目课题的财务支出明细帐、会计凭证、合同等资料,了解巡视对象的各项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被抽查项目课题的经费支出和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有效;
    6.了解以前年度科研经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7.其他需要巡视检查关注的情况和问题。
    现场检查过程中,如有必要巡视组可与巡视对象的科研、财务部门人员、项目课题负责人或科研骨干人员分别进行谈话,便于核实有关情况。确因核实工作必要,巡视检查也可延伸至其他相关单位。
    ——沟通反馈意见。巡视组在完成上述现场巡视工作程序和任务后,应将巡视检查的汇总情况与巡视对象进行当面沟通,并将《巡视检查工作记录表》提交巡视对象,规定其在一定时间内反馈意见。双方负责人须在沟通后的《巡视检查工作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下达巡视检查意见书。巡视组应根据《巡视检查工作记录表》记录的检查情况和巡视对象的反馈意见,向巡视对象出具《科研经费巡视检查监督意见书》,作为巡视对象进行整改的依据。
    现场检查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时,巡视组可作出暂不向巡视对象出具《科研经费巡视检查监督意见书》的决定,但应作出解释说明。
    巡视对象应在《科研经费巡视检查监督意见书》下达后30日内,向科技部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抄送所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总结及建议。现场巡视检查结束后,巡视组应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分析和总结《巡视检查工作记录表》以及巡视对象的自查报告和根据《科研经费巡视检查监督意见书》落实整改的情况,上报科技部有关部门,并对需要另行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和依据。
    四、特殊事项处理 
    (一)记录与报告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巡视组在巡查中发现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在《巡视检查工作记录表》中详细记录并收集相关证据,在总结中向科技部有关部门报告:
    1.利用虚假项目骗取专项经费的行为;
    2.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挪用专项经费的行为;
    3.利用虚假或不实合同、协议套取专项经费的行为;
    4.使用虚假不实票据骗取专项经费或以大量虚假不实票据列支专项经费的行为;
    5.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向其下属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或存在关联关系单位违规转拨专项经费的行为;
    6.自行增加预算外单位、违规外拨专项经费的行为;
    7.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发放不规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8.使用现金大额采购或现金发放数额较大的行为;
    9.大量列支与科研任务无关的汽油费、手机通讯费、办公用品和餐费、招待费等个人消费性支出的行为;
    10.不执行《科研经费巡视检查监督意见书》,逾期不提交整改报告、整改落实不到位或虚假整改的行为;
    11.其他应当予以处理的违规行为。
    (二)疑点核查
    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疑点,巡视组因收集证据困难或不完整,暂时无法做出现场判断和结论的,应将客观情况在《巡视检查工作记录表》中如实记录,供科技部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记录表及收集的相关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是否组织力量进行深入核查。
    需要进行深入核查的,科技部相关部门应按照科研经费违规违纪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三)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约谈单位法人代表、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并可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纪的,已移送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处理;科技部还将作为单位和个人的科研信用记录;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将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

 

 

                            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