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财〔2011〕53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有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试点地区:
根据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财〔2010〕720号)要求,结合各地提出的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经研究,确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杭温湖甬”地区、安徽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武汉市、长沙高新区、广东省“广佛莞”地区、重庆市、成都高新区、绵阳市、关中—天水经济区(陕西)、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等16个地区为首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
请你们根据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当地各部门的协调和组织保障。各试点地区是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各地试点实施方案,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科学技术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