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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政手册
日期:2003年02月20日     

       

编辑说明

  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是我们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可靠保证。为此,我们编辑了《科技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手册》,供部系统全体党员干部学习使用。

  本手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我们科技部印发的文件,分类摘录和编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廉洁从政规定,共计123条。为便于同志们学习和查阅原文,每条规定注明了原文索引序号。我们真诚的希望部机关和直属各单位的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能够认真阅读本手册并从中获取教益。

  由于编辑水平有限,本手册难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中纪委驻科技部纪检组
              监察部驻科技部监察局
                 2002年7月


一、廉洁从政基本准则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1】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1】

(三)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1】

(四)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1】

(五)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1】

(六)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1】

二、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七)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相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2】

*《纪律处分条例》第63、64条

(八)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3】

*《纪律处分条例》第63、64条

(九)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因各种原因未能谢绝的其他礼品,参照市场价格一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含100元),必须登记;200元以上的(含200元),必须登记上交。

一人一年之内收受礼品累计价值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必须登记上交。【4】

*《纪律处分条例》第63、64条

(十)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需要上交的连同礼品一并上交所在单位负责礼品登记和处理的部门,并向行政领导报告。【4】

*《纪律处分条例》第63、64条

(十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接受机关公务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和谢绝的礼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制品和其他一次性计价超过100元人民币以上的礼品的申报登记、保管工作以及部属企事业单位上交的价值超过500元,不得自行处理的礼品的收交和保管工作。【5】

(十二)机关各单位的礼品收交工作由其综合处(或办公室)统一对机关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受的礼品由本人填写礼品登记表,由综合处上交机关服务中心。部属企事业单位上交的礼品及登记表由各单位填写,机关服务中心在接收上交时签收。【5】

(十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纪律处分条例》第63条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6】

(十四)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6】

(十五)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6】

三、财务、经商投资、引资

(十六)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7】

*《纪律处分条例》第57条

(十七)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8】

*《纪律处分条例》第63条

(十八)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8】

(十九)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1】【7】

*《纪律处分条例》第128条

(二十)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属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9】

*《纪律处分条例》第128条

(二十一)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1】【7】

*《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第一款

(二十二)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1】【7】

*《纪律处分条例》第100条

(二十三)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1】【7】

*《纪律处分条例》第88条

(二十四)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1】【7】

*《纪律处分条例》第88、89条

(二十五)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1】【7】

*《纪律处分条例》第88条

(二十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10】

*《纪律处分条例》第89条

(二十七)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资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11】

*《纪律处分条例》第61条

(二十八)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12】

(二十九)以下人员不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

1.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

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3.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13】

四、公务接待、娱乐、健身活动

(三十)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1】

*《纪律处分条例》第86条

《实施办法》第32条

(三十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去外地,到接待单位指定的内部宾馆、招待所食宿,不准住高档宾馆。出差到乡镇和基层单位,凡乡镇和基层单位有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就餐。【14】

(三十二)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不准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9】

(三十三)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农村基层进行公务活动,不准用公款在社会上的经营性饭店用餐。【15】

(三十四)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16】

(三十五)领导干部参加健身活动,一律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11】

(三十六)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的规定。

1.不准应邀参加任何单位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2.不准利用任何时机、假借任何名义用公款组织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举办娱乐活动。

3.不准要求、暗示或同意部属单位、接待单位以及其它单位安排用公款举办娱乐活动。

4.部内各单位内部组织的舞会、卡拉OK和其他有益的群众性娱乐活动,应事先报请本单位有关领导审核批准,但不准铺张浪费。【17】

(三十七)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

1.经办及审批人员不准接受申报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经费、科技奖励、出国(境)项目、科技开发区以及参加重大问题协调等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2.有关人员在资金物资分配、人员录用考核、工资审定、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财务审计、案件查处以及科技成果鉴定、科技经费回收等工作中,不准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3.不准接受与我部有业务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地方驻京单位的宴请。

4.不准接受地方党政领导、科技部门以及与我部有业务联系的外地来京人员举办的宴请。

5.到地方科委、委属单位以及其他单位调查处理问题、检查指导工作以及执行其他公务,不准接受超当地标准的接待,也不准接受任何名义的宴请。

6.凡因参加有关部门(单位)大的庆典及其他难以避免的应酬活动而被邀请的,须报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参加宴请。【17】

(三十八)各单位公务接待要从俭节约,接待标准参照执行北京市有关规定。凡接待外省市来京进行公务活动的,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干部,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20元,局级以下(含局级)干部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元;一般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宴请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每天的接待标准,并严格控制宴请次数和陪餐人数。接待中不得以任何借口上洋酒和各种国产名酒。【18】

(三十九)各单位在进行公务活动时,应尽量安排在机关食堂用工作餐;各类会议和公务接待,不准上白酒。【18】

(四十)机关人员不准到有关主管部门所在地宴请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准借各种学习、培训之便互相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18】

五、因公、因私出国(境)

(四十一)严禁索要、挤占企业事业单位的名额搭车出国(境)。【19】

(四十二)不准假借自费名义、改变身份用公费出国(境)。【19】

(四十三)不准异地办理护照。【19】

(四十四)因公不准通过旅行社渠道出国(境)。【19】

(四十五)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19】

(四十六)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16】

(四十七)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访,一般考察和没有明确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要坚决制止。【16】

(四十八)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未经党中央或国务院批准,不得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不得出国(境)进行股票发行的推介活动。不得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16】

(四十九)不得绕过其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其他地区、部门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审批双跨团组。【20】

(五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组团出国(境),一律不准向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摊派费用。【21】

(五十一)领导干部出国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不得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11】

(五十二)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22】

(五十三)副县(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办理报批手续。正县(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审核。【10】

(五十四)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常驻国(境)外工作期满回国(境)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护照或出国(境)通行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10】

(五十五)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10】

(五十六)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在办妥因私出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要向所属地区和部门党组织报告并登记。【10】

(五十七)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10】

(五十八)领导干部不得在国(境)外办离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10】

(五十九)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控制出国团组的通知精神和部领导的指示,特规定下列措施:

1.部内各单位组派出国团组必须是本单位业务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具体的业务目的,凡没有实质内容和业务目的不明确的一般性考察团组一律停止组派。

2.部专业考察团组出访要选准国别,一般不搞顺访,一次出访不得超过两个国家,出访一个国家在外停留时间为一周,最多不超过10天;出访两个国家不超过两周。出国团组原则上不得从香港过境,如确有需要过境香港,必须按规定报批;

3.出国团组要精干。专业考察团组不超过四人,综合性考察团组不超过五人,参加专业性国际学术会议不超过三人;

4.严格控制出国次数。部机关干部出国,一年不得超过二次,个别司局级领导如参加重要谈判和会议及有明确特殊任务而超过二次的,务必预先由主管的部领导批准后,合作司才能为其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5.部机关干部不准索要、挤占企事业单位的名额搭车出国;

6.杜绝机关单位组织以盈利为目的的组团出国活动和在国内举办国际会议及展览会;

7.如发现变相组织出国旅游和不执行有关出国规定的事项,要追究组织者及领导的责任,直至取消该单位的组团出国资格。【23】

(六十)加强公费出国管理,制止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双跨团组,刹住公款出国旅游的歪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1.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各全国性社会团体,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少量双跨团组。但参团人员只限于与组团单位有直接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部门和单位人员。

2.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公司、院校、办事处等均不得组织双跨团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一律不得委托所属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组织双跨团组。

3.企业因实施具体经贸项目,确需组织双跨团组的,组团范围仅限于与该项目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或人员,所有党政机关和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团。

4.在组织双跨团组过程中,严禁化整为零,将同一团组划分为若干小团组报批。各外事主管部门在预审或审批时,应严格把关,坚决制止,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外事主管部门。

5.组团单位在上呈双跨团组请示报告中,必须注明经费来源、具体收费项目和用汇额度。组织双跨团组、境外费用一律以外汇结算,禁止一切违反国家外汇管制的行为。

6.对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财政部规定标准收费的,应一律不予批准;对审计中发现的经济问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建立双跨团组备案制度,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各全国性社会团体审批的双跨团组,应将出国任务批件抄送所在部门或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备案。【24】

六、选拔任用干部

(六十一)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2.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3.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1】

(六十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六十三)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1.考察干部要客观公正,全面了解干部的真实情况,严禁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任用的干部人选,必须经过组织考察,严禁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2.干部的任免,要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3.干部的进退留转,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严禁通过拉关系、走门子,拉票、行贿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职级待遇;

4.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人选,要出以公心,认真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严禁封官许愿,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5.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要正确运用权力,廉洁自律,严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谋取私利,收受或索取贿赂;

6.配备干部必须严格遵守领导干部职数和干部职务名称表,严禁突破职数、滥设职位提拔干部;

7.在机构即将变动或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即将调动时,党委(党组)应暂缓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严禁突击提拔干部;

8.严格保守组织人事机密,严禁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26】

七、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

(六十四)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处理。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3.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4.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5.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1】

(六十五)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22】

(六十六)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11】【22】

(六十七)不准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15】

(六十八)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15】

(六十九)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15】

(七十)对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1.不准向科技部申请科技项目的立项、科技经费的支持、科技成果的鉴定、科技项目的奖励;不准参与由科技部组织的科技项目招投标、评审、评估、验收等活动;不准承办由科技部审批的科技展览、会议、出国考察等活动。

2.不准向科技部提供或参与由科技部组织的科技中介、代理、咨询等服务活动。

3.不准参与科技部的政府采购、基建工程、技改工程、设备和设施维修的投标或承包活动。

4.不准与科技部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挂靠等经济关系。

5.不准在该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6.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27】

(七十一)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领导干部本人要向所在地区和部门党组织报告。其中,中央管理

的干部在向所属地区或部门党组织报告的同时,要向中央组织部报告。【10】

(七十二)对秘书加强领导和管理,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防止秘书以自己的特殊工作条件或借领导机关、领导同志的名义,乱拉关系,徇私舞弊,谋取私利。【28】

八、住房

(七十三)不准用公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9】*《纪律处分条例》第83条

《实施办法》第33条

(七十四)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1】【7】

(七十五)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1】【7】*《纪律处分条例》第86条

《实施办法》第34条

(七十六)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29】

*《纪律处分条例》第76条

《实施办法》第33条

九、公务用车

(七十七)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县(市)党政领导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9】

(七十八)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30】

(七十九)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16】

(八十)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31】

(八十一)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中央党政机关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31】

(八十二)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轿车,五年以内不许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确实不能使用的,须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鉴定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方可申请更换。【32】

(八十三)违反中央有关规定,购买供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乘坐的进口豪华小轿车,或者追求享受更换进口豪华小轿车,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后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小轿车的,小轿车予以收缴,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33】

(八十四)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款项购买各种机动车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

议后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款项购买机动车辆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33】

十、通信工具、电脑

(八十五)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

1.党政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安装住宅电话,住宅电话费实行对个人规定限额、超额自负的制度;

2.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并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准配备移动电话;

3.不准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

4.对现已配备和占用的移动电话以及用公款安装的住宅电话,要认真清理,登记注册,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收缴,并责令补交公款支付的一切费用。【16】

(八十六)科技部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

1.部领导以及享受同等待遇的人员;

2.正、副司(局)级领导干部;

3.因工作需要,经办公厅并报部领导批准的特殊工作岗位人员。【34】

(八十七)科技部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由办公厅条保处统一管理。实行对个人规定限额月租补贴,超额自负的制度,住宅公务电话过户到人,由个人付费。【34】

(八十八)部机关无线移动电话,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35】

(八十九)无线移动电话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固定配发给个人使用。【35】

(九十)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购置无线移动电话的,先向办公厅申请核准后,报分管部领导批准。购置后,到归口管理部门登记,使用

期间由各厅、司、局综合部门统一管理。个人因工作需要领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归还,不得长期占用。【35】

(九十一)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22】

十一、会议、庆典

(九十二)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16】

(九十三)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庐山、黄山、峨嵋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一律不准借在其他地方召开会议之机到上述12个风景名胜区旅游。除上述12个风景名胜区外,各级党政机关召开的会议也不准用公款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的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旅游。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36】

(九十四)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经费,不得突破各类会议规定的会期、人数标准。会议经费要严格控制在预算标准之内。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18】

(九十五)端正会风,节约开支。我部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在开会期间或会议结束后用公款组织游览活动。【18】

(九十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庆典活动要由负责安排领导干部活动的部门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应邀参加庆典活动。【16】

(九十七)除经上级批准举办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外,一律不准举办其它庆典活动。【18】

(九十八)部属企、事业单位确有必要举办的庆典活动须经办公厅会签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18】

(九十九)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庆典活动的规模和开支。庆典活动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18】

(一○○)机关领导干部参加庆典活动由办公厅和各司局综合部门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应邀参加。举办庆典活动的部门对参加庆典活动的人数要严格控制。【18】

十二、社团

(一○一)各级党政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37】

(一○二)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

1.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已经参加的,必须退出;已经担任职务的,必须辞去。

2.在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由于统战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或者继续留任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要向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报告;需要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3.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要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倡导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

4.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5.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

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38】

十三、廉洁经营

(一○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15】

(一○四)四条八不准

1.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

2.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

4.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30】

(一○五)五项规定

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

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22】【39】

十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六)党组对科技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组书记对科技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及部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为: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反腐败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提出完善科技部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的政策、意见,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科技部实际,制定具体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5.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每半年听取一次纪检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汇报,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8.组织开好每半年一次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研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41】

(一○七)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为: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法规制度和要求部署,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文件,抓好本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负责向主管部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根据主管部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本单位出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汇报,并根据主管部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5.领导支持本单位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41】

(一○八)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的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40】【41】

十五、民主生活会

(一○九)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1.会前根据上级党组织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同其他领导成员交心通气,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对领导班子基本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做到心中有数;

2.会上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承担工作中发生失误的领导责任,诚心鼓励大家对自己提批评意见。正确引导其他成员的发言,正确引导成员之间开展相互批评;

3.会议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一一○)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一个一个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明确具体,责任到人,狠抓落实。

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检查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问题解决得不好或没有解决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42】

(一一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应有计划地参加下级党组织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党委常委和政府党员领导干部,每年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不得少于两次。【42】

(一一二)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原来的一年召开两次改为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可安排在4至8月之间。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认真做好准备,集中安排时间,以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43】

(一一三)认真抓好会前的几个重要环节:

1.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

2.组织好学习,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

3.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实进行反馈;

4.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

5.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43】

(一一四)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违纪问题能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根据情况,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必须严肃纪律,从重处分。【43】

(一一五)党委(党组)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机。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开展批评,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其他同志,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43】

十六、个人收入申报

(一一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按规定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4】

(一一七)收入申报的程序:

1.申报人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2.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将个人

申报表填好密封后,由各厅司局司秘统一报人事司。

3.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事部门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申报(其申报人报送方式各单位自定),并将本单位领导干部的申报材料报送部人事司备案。【45】

十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一一八)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46】

(一一九)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46】

(一二○)本规定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46】

(一二一)部党组成员和部其他领导的报告,由办公厅受理。部机关司、处级公务员和直属事业单

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司(局)级干部的报告,由人事司受理。部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的报告,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党组织受理。【47】

(一二二)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核实后由所在组织视情节轻重,做出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47】

十八、国有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一二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

1.企业招待费使用情况。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本人收入、住房、购房、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3.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包括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用工、裁员、职工下岗分配、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