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延长 日期:2007年02月14日
为支持我国科普事业的发展,在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对相关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延长。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指出,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财政部《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指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继续对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科普单位、科普活动和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仍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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