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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 日期:2007年01月12日
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和大学在科普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有效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近日,科技部、中宣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布了《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科研机构和大学将科研设施、场所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是将科技进步惠及广大公众的行为。有利于提升我国科普能力,增强公众创新意识,提高公众科学素质,营造创新的社会氛围,培养科技后备人才。同时,对于加快科技事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要坚持公益性原则,突出社会效益。 《意见》明确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开放工作各阶段的目标,并要求开放单位加强相关人员队伍建设。此外,《意见》还规定开放单位每年向社会开放的时间应相对固定,并鼓励开放单位设立面向公众的专门科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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