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通过人大表决即将颁布实施 日期:2005年10月11日
9月29日,《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经过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国内继江苏、山西之后,第三部高新技术发展的地方立法。《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山东省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有关自主创新的精神和全省科技自主创新大会精神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证,是山东省深入推进“三个亮点”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从此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 《条例》的出台经过了多年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山东省科技厅就开展了高新区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在全国、全省高新技术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2002年,山东科技厅再次申请将《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列入省立法计划,组成专门班子着手调研起草工作。2003年下半年送山东省直有关部门会签。根据会签意见和兄弟省市的做法,经过认真论证,认为将区域立法改为产业立法更符合山东的实际,更有利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因此,2004年上半年,在《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基础上,开始调研起草《山东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条例》,多次送山东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和高新区征求意见,几经修改后再次送21家省直部门和单位会签,经反复协调、修改,形成了目前《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经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今年8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山东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又进行了多次调研、修改,经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就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等相关内容,在政策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明确了高新区的法律地位,规范了高新技术发展中的相关行政行为,保证了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对促进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发挥高新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将产生重要影响。 (山东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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