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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
 
  (一)《行政许可法》
  

  (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科技部令第15号)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建设实验室)应当报科学技术部审查同意。”